宜蘭縣大同鄉寒溪國小 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

 

宜蘭縣大同鄉寒溪國小 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

一、依據:

(一) 依教育部108年6月17日臺教資四字第1080060697號函。

(二)依宜縣政府教育處109年8月10日府教網字第10901278207號函。

二、為引導學生、教職員工及其他人(校外人士進入校園)等,于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

載具,維持校園 秩序及安全、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。並促進學習成效,特訂本

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。

三、本原則所稱行動載具,泛指手機、可攜式電腦、平板電腦、穿帶式裝置等具無線

通訊功能之終 端裝置。

四、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注意下列事項:

(一)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連繫時使用外,其餘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。

(二)使用時應注意禮儀,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。

(三)對學生使用於與學習無關之活動,應予以必要管理。

(四)使用時間應適宜,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,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校園網路使

用管理規範。

(五)學校教職員應尊重校園使用管理規定及注意使用安全,並考量使用場域、方法

的合宜性。

(六)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應在不影響學校上課及師生課程教學下使用。

五、本原則陳請校長核可,提交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